山东中霖亚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淄博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财保493号之一 原告: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马工业园3号院内1-2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32242T。 被告:淄博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周家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7318579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担保人:***,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淄博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610000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2日,被告淄博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街××大厦××层西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淄国用(2006)第A××7号)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淄博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淄博市张店区××街××大厦××层西面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淄国用(2006)第A××7号); 二、解除对被告淄博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