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91执保2290号
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马工业园3号院内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