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财保131号
申请人:淄博晟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泰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NHWM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马工业区3号院内1-2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3224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827号10号楼1单元301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91********。
申请人淄博晟信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晟信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建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淄博晟信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