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执966、96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SIAMAIRTRANSPORTCOMPANYLIMITED),住所地:泰王国曼谷市廊曼区机场分区威帕廊西路222号2323P号房间(222RoomNo.4313,VibhavadiRangsitRoad,SanamBinSub-districtDonMueangDistrict,BangkokMetropolis)。广州代表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道××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道××号××之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签收并未申报财产。
前往被执行人广州代表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道××号××之三调查该司财产情况,该司代表处已不在原址经营。
因被执行人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系外国在华企业,其身份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校验不通过,故不能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为外国企业,本案不能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短信回复同意本两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属境外企业,其在境内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本应以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结案,但因其无法完成终本案件要求的总对总查控和限高手续,故无法办理终本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966、969号案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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