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51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静,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26号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淑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静、被告源诚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源诚工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9月拖欠的工资123340.7元;2.源诚工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533.32元;3.源诚工业公司支付项目提成款351561.9元;4.诉讼费用由源诚工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2月12日与源诚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入职时担任区域销售经理职务,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于2019年5月提前转正,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2800元,自2019年10月***升职为销售主管,2020年2月***职级再次晋升,工资调整为19300元。***的销售项目提成比例,根据是否是新项目、是否有公司资源以及项目所属阶段确定并发放提成比例。2019年源诚工业公司在***转正后只发放了80%的工资,拖欠2019年20%的工资2万元,2020年只发放了工资的一部分,不足70%,至今***参与的所有项目提成均未支付。2020年9月9日8时51分,源诚工业公司部门经理电话告知与***不再合作,并且告知***不用来上班,但需要配合项目的交接。2020年9月10日,源诚工业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尤月告知***工资发放到2020年9月30日。***于2020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744号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源诚工业公司向本院答辩称:源诚工业公司认可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费用尚未支付。***2020年度底薪及岗位工资的发放比例为70%,源诚工业公司同意在70%的范围内支付其剩余工资57811.94元。***因其个人原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石化项目未中标而自行离职,源诚工业公司并未辞退***。按照公司制度,销售项目提成的支付条件为项目回款后,现项目未回款且***主张的项目其并未参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19年2月12日入职源诚工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源诚工业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入职后***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2019年5月13日工资为12800元,2020年2月1日工资为19300元。《薪资、福利确认函》显示***工资调整为每月19300元后,发放比例是70%,销售完成60%-80%按80%发放,完成80%以上按100%发放。***认可其2020年没有相应销售业绩。
源诚工业公司每月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源诚工业公司发放***2019年9月工资10855.75元、2019年10月工资11068.26元、2019年11月工资11544.45元、2019年12月工资11830.6元。源诚工业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1月至9月工资,源诚工业公司同意按照70%的比例补足工资,金额为57811.94元。***认可按照70%核算的金额为57811.94,要求补齐工资的30%,同时,***称源诚工业公司曾承诺2020年9月支付全月工资。
***工作至2020年9月8日。***主张源诚工业公司将其辞退,并未告知具体原因。源诚工业公司主张***自行离职。***提交了其与源诚工业公司销售部门经理杨宗派、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尤月的录音,录音显示***被告知无法继续合作。源诚工业公司对录音真实性认可。
***主张源诚工业公司未足额支付项目提成款,包括泉州项目,项目回款金额为720万元,扣除合作方的20%,应按576万元计算提成,按照源诚工业公司在录音中承诺的2%计算,提成金额为115200元;镇海项目,项目回款金额为200万元,其只做了执行阶段,按照1%的标准计算,提成金额为2万元;玉门项目和北海项目不再主张提成。***提交《中化泉州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法兰定力矩紧固监管服务合同(标段三)》《2020-2021年停工检修装置静密封点可靠性管控(I标段)技术服务合同》、***与源诚工业公司部门经理杨宗派的录音、***与源诚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园的录音、孙淑园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PPT,《中化泉州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法兰定力矩紧固监管服务合同(标段三)》显示投标总价为8963730元,***作为源诚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2020-2021年停工检修装置静密封点可靠性管控(I标段)技术服务合同》显示合同金额暂定380万元;***与源诚工业公司部门经理宗派的录音中宗派表示:“你手头的镇海、泉州的项目结款了,该怎么弄就怎么弄……你的提成就等泉州和镇海汇算了,就给你打过去就行了。”***与源诚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园的录音中孙淑园表示:“(泉州项目)这个因为跟李国胜合作的项目,肯定是不能按没有资源来做,新项目是没问题……(镇海项目)这个是公司给资源的项目啊,就是签完合同你做的执行吗……(泉州项目)给你拿2%吧。”孙淑园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PPT显示中化泉州项目负责销售人员为***,所处阶段为70%项目施工;镇海炼化项目负责销售人员为***,所处阶段为80%回收款项。源诚工业公司对《中化泉州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法兰定力矩紧固监管服务合同(标段三)》《2020-2021年停工检修装置静密封点可靠性管控(I标段)技术服务合同》、录音、孙淑园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PPT真实性认可,源诚工业公司主张泉州项目结算为700万元、镇海项目结算金额为200万元,其中镇海项目因未达标奖金取消。***同意泉州项目按照700万元核算。
***于2020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源诚工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9月拖欠的工资123340.7元;2.源诚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533.32元;3.源诚工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12月拖欠的工资20000元;4.源诚工业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项目提成款351561.9元。该委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744号裁决书,裁决:一、源诚工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9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57811.94元;二、源诚工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对仲裁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744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主张2020年1月至9月拖欠工资一节,《员工调动/晋升审批表》《薪资、福利确认函》均能证明***月工资按比例支付,需完成销售任务才能100%支付。2020年***自述未完成销售任务,其主张100%支付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工作至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核算,***2020年9月的工资数额为3724.28元,故源诚工业公司应按70%支付***2020年1月至9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58742.98元。
关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提交的录音显示销售部门经理告知***无法继续合作,本院对***主张源诚工业公司将其辞退予以采信,源诚工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源诚工业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应系违法解除,源诚工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920.47元,故源诚工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81.88元。
关于***主张源诚工业公司支付项目提成款一节,***提交的合同、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参与了泉州、镇海项目且源诚工业公司承诺支付相关项目提成,现泉州项目结算为700万元、镇海项目结算金额为200万元,故源诚工业公司应支付***泉州、镇海项目提成款132000元。
源诚工业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5月至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至9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58742.98元;
二、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至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
三、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81.88元;
四、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项目提成款132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源诚工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