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沪0114民初3475号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所供证据(2016)沪闵证经字第274号所载供应商付款明细,被告明确至2015年8月12日尚欠原告3个项目的价款236,700元,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故被告认为原、被告间款项已付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为支持其诉请而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被告拖欠原告价款,实属不当,应承担给付款项及偿付银行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起至2015年4月止,原告多次为被告制作“三星手机”、“三星家电”、“聚多多饼干”等品牌户外宣传活动的展台进行制作、搭建、撤展等施工,至今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36,70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合约书、供应明细、发票、付款凭证、情况说明、对账明细、发票清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被告励维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价款236,700元,并偿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以236,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