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081民初321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勤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勤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