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勤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081民初321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勤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勤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