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4577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津,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1209。
法定代表人:刘大鹏。
原告**与被告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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