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857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832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0××××83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40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庄志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