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胜利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1)新2626民初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26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刚
审 判 员 李 海 潮
审 判 员 ***·毛尼亚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