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1954号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2020年9月23日,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