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1952号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