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1952号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