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373.85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7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付腊梅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