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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2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