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2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82212698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