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965号
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孙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