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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965号 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孙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