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3民初766号
原告: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孙殿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贺。
原告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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