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3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联系方式138324938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房乡,联系方式13869715379。
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