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越某某、时代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1252号 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立案。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