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司某某、时代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1311号 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