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1468号
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代东康城市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