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佑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民初13443号之一 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坝镇富家村煤炭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佑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川泸国际A座17楼1717-17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佑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51号天酬尚都住宅二期104室。 负责人:***。 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佑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佑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