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民初15837号
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坝镇富家村煤炭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14元,保全费1152.79元,共计2866.79,由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