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民初14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坝镇富家村煤炭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湘0105民初15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65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案件已经撤诉,申请人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158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