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月阖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983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1嗨喽4层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23E9J。
法定代表人赵文旺
被申请人三河市月阖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北侧、富士星光有限公司西侧黄金花园A-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TJAA9B。
法定代表人闫超
申请人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月阖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市月阖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以担保人刘艳芝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刘艳芝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