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9834号
原告: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1号楼4层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23E9J。
法定代表人:赵文旺。
被告:三河市月阖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北侧、富士星光有限公司西侧黄金花园A-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TJAA9B。
法定代表人:闫超。
原告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月阖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2日,原告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北京骑思妙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武晓红
人民陪审员 徐枫淋
人民陪审员 张 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