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2民初19328号
原告:青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067D。
法定代表人:杨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颂宇,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33。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拜,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正模具科研中心大楼A1017、A1018、A1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21094。
负责人:李艳冰。
原告青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圣鑫公司)诉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劲胜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下简称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雄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颂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拜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87380.2元及利息(以387380.2元为基数,从到期日即2019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062018********81389,金额387380.2元,到期日为2019年6月16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到期后,原告根据银行电子系统按操作进行提示付款,却因被告的银行账户原因被第三人拒绝承兑,至今仍无法实现票据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劲胜公司辩称:该票据确认是我方出具及承兑的,原告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该票据是否转给下一手我方也不清楚。
第三人兴业银行长安支行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0日,劲胜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387380.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230********062018********81389,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16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汇票显示承兑人为劲胜公司,且承兑人劲胜公司表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东莞市弘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3月8日,东莞市弘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东莞市力孚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3月11日,东莞市力学化工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圣鑫公司。另原告提交了一份(2019)鲁青州证民字第3339号《公证书》,拟证明上述汇票的真实性。被告劲胜公司对上述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公证书》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汇票被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对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劲胜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故原告诉请劲胜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87380.2元及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87380.2元;
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87380.2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青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555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雄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漩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