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商初字第0009号
原告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思诚路1515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明珠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已向清算组申报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26元,减半收取27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63元,由原告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