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执异137号
申请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源盛嘉禾B区16-1-2203。
组长:卢新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冰梅,系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思诚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上海麦加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院在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仍继续执行该案并对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称,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止(2016)冀06执116号案件中对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并取消相应的失信记录、限制法人高消费记录等。事实及理由:因申请人申请,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冀0691民破(预)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20日指定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组长卢新峰。2018年1月5日,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9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裁定宣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故请求终止执行(2016)冀06执116号案件。
本院查明,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冀0691民破(预)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保定合尔瑞工贸有限公司对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20日,该院作出(2017)冀0691民破1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中航惠腾公司破产清算组为中航惠腾公司管理人,组长为卢新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冀069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18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冀06执116号限制消费令,对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0691民破1-1号裁定书,裁定宣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终结对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6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亚男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