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114执151号 ***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025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承担案件执行费1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执行费11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4执1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