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三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050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材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