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050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材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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