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知民初225号 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后3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