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4036号
原告:陕西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郝向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XX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因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陕西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 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雯
书 记 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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