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荆州市保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2632号
原告:荆州市保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跃进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煤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保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保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保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蒲城禾合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0元,由原告荆州市保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