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银河国际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第三人: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亿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亿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