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民终1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英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国,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