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

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602民初799号
原告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英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国,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1月2日出生,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保玉,鹤壁市鹤山区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19原告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整,逾期按照月息一分支付利息;
(2019给付清后双方两清,互不追究;
(2019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呼晓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芦 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