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4民初2133号 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