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肩并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协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肩并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085号 原告:上海协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05号一D。 法定代表人:***,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肩并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2幢40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协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肩并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撤诉结案,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