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03民初286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的起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