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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广东某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11887号 原告:徐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负责人:杨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徐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计1,968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