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东晶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90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北侧绿色家园F-08-09.10商服。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坤,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大庆东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29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坤、大庆东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