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90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北侧绿色家园F-08-09.10商服。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坤,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大庆东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29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坤、大庆东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