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4民初863号
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住所地:仁化县城新城横路2-4号商铺。
经营者:***,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公路东侧凡口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与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