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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稻林五金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4民初863号 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住所地:仁化县城新城横路2-4号商铺。 经营者:***,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公路东侧凡口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与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仁化县稻林五金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