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261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3幢20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钛克医疗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季枭龙,执行董事。
被告:季枭龙,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标钛克医疗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季枭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夷 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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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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