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327行初94号
原告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向阳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30319607219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苍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鹿城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章**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