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异77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在本院执行(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及(2021)粤19民终12902号***与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异议人***对本院在(2022)粤1973执13208号案件所采取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异议人的工程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及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应一并向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工程款本金及工程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与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849592.6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11787.54元;二、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判决不服,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认定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对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责任,故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上诉利益”,该院在查明其他事实基础上,作出(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849592.6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限定期限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粤1973执13208号予以立案受理,并在执行过程中以(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工程款本金2849592.67元(不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冻结、划扣等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人遂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前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1973执13208号案件,执行依据来源于生效的(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判项判令“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849592.6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第三判项判令“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从上述判项的文义上判断,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2849592.67元,并不包含异议人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2021)粤19民终12902号案件相对于(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案件属二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不服(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案件裁判结果部分进行的再次审理,裁判结果与一审程序形成的(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案件裁判结果密切关联。(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述一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上诉理由之一的“一审判令支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起算时间点有误,且超出***的一审诉请,亦未考虑其本身的过错,应予以纠正”,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认定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对资金占用期利息承担责任,故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上诉利益。故该院在查明其他事实基础上,作出的(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书,仍判令“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此,提体系上看,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2849592.67元,并不包含异议人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至于作为执行依据的(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可由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前,原生效的(2021)粤19民终12902号判决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执行人只能按照裁判结果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不得随意对裁判结果进行扩张解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