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3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席旭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5176号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12902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8月1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49592.6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保全费31883.08元、鉴定费50850元。
执行情况
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水门路支行的账号为4400********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23日。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封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1037.02元,扣除执行费32387元后,剩余案款2998650.0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22)粤1973执13208号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服本院上述执行告知书,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以(2022)粤1973执异770号案立案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Y3××**、粤YQ××**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衡阳县××镇××小区××栋××室(权证号码:湘20**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不动产,首封法院为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本院已经向该院申报债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魏永强
审判员 陈浩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