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3民初11190号 原告: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61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