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4837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970375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泉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