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民初659号
原告:**哈尔洪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8WG2K0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木海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B76GPXB,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居城B区9号楼0**1-2层000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哈尔洪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利运输公司”)与黑龙江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洪利运输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利运输公司在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洪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哈尔洪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