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785号
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131374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9号深港都会广场10-619。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舞风,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夫,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B76GPX8,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具城B区9号楼0单元1-2层000102室。
法定代表人:庞衍辰。
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中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无锡天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刘立群